为什么个人资金出境一定要办理37号文登记?办理有哪些要求和流程?


中国境内居民通过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进行跨境投融资的行为日益普遍(如红筹架构、VIE结构)。为防范资本外逃、洗钱等风险,外管局于2014年发布37号文,取代此前的75号文(汇发〔2005〕75号),进一步规范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通过境外SPV进行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外汇管理。
核心条款
登记义务:境内居民以投融资为目的设立或控制境外SPV时,需办理外汇登记。
资金流动限制:境外融资资金需通过合规渠道调回境内,返程投资需符合外商投资政策。
持续监管:SPV发生股权变动、融资用途变更等重大事项时,需办理变更登记。
37号文适用群体
1.境内居民个人
中国籍公民,无论是否常住中国境内;
虽无中国国籍但取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个人(如持有中国“绿卡”的外籍人士)。
典型场景:
初创企业创始人拟通过境外SPV(如开曼公司)搭建红筹架构,引入外资风投或赴境外上市;
企业高管通过境外员工持股平台(ESOP)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股权。
2.境内机构
定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或组织。
典型场景:
境内企业通过境外SPV进行跨境并购或海外融资;
国有企业通过境外壳公司发行海外债券。
需办理37号文登记的场景
1.设立境外SPV
红筹架构搭建:境内创始人设立境外控股公司(如开曼/BVI公司),作为未来融资或上市主体。
员工股权激励:通过境外ESOP(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股份。
2.境外融资或上市
引入外资:境外SPV获得境外投资机构注资(如美元基金投资);
境外IPO:通过SPV在港股、美股等交易所上市。
3.返程投资
FDI形式:境外SPV以“外商投资企业”(WFOE)形式直接投资境内实体;
VIE结构:通过协议控制(VIE)境内运营公司(常见于互联网、教育等外资限制行业)。
4.SPV重大变更
股权结构调整:创始人股权转让、新增股东;
融资用途变更:原计划用于境内业务发展的资金改为海外并购;
SPV注销或合并:境外公司重组导致控制权变化。
办理37号文登记的流程
1.初始登记(以个人为例)
材料准备:
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
境外SPV的注册文件(如开曼公司注册证书、股东名册);
商业计划书(说明融资用途及返程投资安排);
境内企业营业执照(若涉及返程投资)。
提交申请:
向境内企业注册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分局提交申请。
审核与登记:
外管局审核材料真实性及合规性(通常需1~2个月);
通过后颁发《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变更登记
若SPV发生股权结构、融资用途等重大变更,需在30日内提交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SPV终止或境内居民退出时,需办理注销登记。
所需材料清单(以个人为例)
境内居民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
境外SPV的注册文件、章程及股东协议;
返程投资境内企业的营业执照;
融资协议或投资意向书(如有境外融资);
外管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如资金来源说明)。
注意事项与常见问题
1.时间节点
初始登记:需在境外SPV设立或注资前完成;
变更登记:重大变更发生后30日内办理。
2.与ODI的区别
37号文:针对个人或机构通过境外SPV进行返程投资;
ODI备案:针对境内企业直接境外投资(如设立海外子公司),需通过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三重审批。
3.合规风险
未登记后果:
资金无法合规回流(如境外上市后利润无法汇回);
境内企业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外资”,面临税务或法律风险;
个人可能被外管局处罚(罚款或限制跨境交易)。
实际案例分析
案例1:红筹架构上市
背景:某中国科技公司创始人拟在美股上市,设立开曼公司作为上市主体。
操作:
创始人办理37号文登记,将境内公司股权注入开曼公司;
开曼公司引入美元基金投资;
上市后,创始人通过登记合规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股份。
案例2:返程投资(VIE结构)
背景:某教育公司因外资准入限制,通过VIE协议控制境内实体。
操作:
创始人设立BVI公司,办理37号文登记;
BVI公司通过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WFOE;
WFOE与境内教育公司签订VIE协议。
常见问题(FAQ)
Q1:37号文登记是否需要每年更新?
仅需在SPV发生重大变更时办理变更登记,无年度更新要求。
Q2:已办理37号文登记的资金能否自由进出?
资金流动需符合登记用途(如返程投资、境外融资调回),不可随意用于其他目的。
Q3:境外上市后减持股份是否需要补充登记?
若减持导致控制权变化(如创始人持股比例低于50%),需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