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简介

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之规定,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公证文书类型

为统一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的出证程序格式及要求,进一步规范委托公证业 务,提高公证文书质量,司法部于2002年11月根据《管理办法》制订《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下称"《办证规则》"),要求委托公 证人办理公证文书需按照《办证规则》各项规定办理。所有公证文书都必须由中国委托公证人亲自办理,即亲自审查相关文件,核查当事人身份,见证当事人签名, 并亲自在公证文书上签名,不得由他人代替。委托公证人所办理的公证文书必须符合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

中国委托公证人所办理的公证文书大致可分为五类:声明书、证明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证明法律事实、证明文件的原本及复印本、证明双方或多方面签署的法律文书;文书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申请同内地人士结婚声明书

申请内地亲属来港声明书

继承 (放弃继承) 遗产声明书

申请办理夫妻关系 (结婚) 声明书

申请回内地收养子女声明书

内地人士出国读书经济担保声明书

个人委托书

赠与书

公司委托 (授权) 书

公司资料 (状况) 证明书

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书

《申请港资企业证明函》证明书

房地产买卖合同

房地产抵押合同

「香港服务提供商」定义的公证文书

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到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必须经过「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内地与香港公证文书的区别

在内地,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有别于私人证明,公证书是公证机关代表国家出具的证明文件。公证员是国家公务员,公证员不得同时以律师身份办理公证业务,公证员受《公证程序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约束。法律规定公证员享有审查的权利,当公证员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点的,有权向有关单位、证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到现场作实地调查、勘验,甚至从有关单位摘抄档案或其他书面证据材料作为参考,因此由内地公证员办理的公证文书多数以“证明”的形式出具。

在香港,内地使用的证明文书是由中国委托公证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委托公证人受司法部委托,以个人名义为港人办理证明文书,除了证明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外,也有责任根据《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的规定,审查当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惟委托公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并未享有特别的调查权,只能在香港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审查。因此委托公证人办理的证明文书多数以当事人根据香港宣誓条例作出“声明”的形式出具。

 

公证流程


(图源: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

 

注意事项

1.需要确定使用的范围是内地哪个城市与地区的哪个机构。

2.确认好需要公证的文件是否齐全,以免漏了文件需要重新支付整套文件公证的费用。

3.确定需要多少份正本与副本。

4.公证好的文件是有使用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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