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VIE架构搭建之股权激励计划7号文

?股权激励对于企业改善公司组织架构、降低管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增强公司凝聚力和核心竞争力等方面都起到积极的作用。

在实际商业安排中,为了调动员工积极性,鼓励员工与企业长期共同发展,大部分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各个周期(即包含上市前后)。

VIE架构下非上市公司的员工激励由于在境外实施,相较于传统人民币架构下的员工激励,在机制设置方面更加灵活。

加之美股及港股均允许在上市后继续保留上市前采纳的激励计划、且对该等计划的条款和条件没有特别要求,企业在私募阶段制定的激励计划实则影响深远。

7号文详解及问题

名词解释:“7号文”的全称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

目前境外红筹结构中境内居民参与境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法规为:

上市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14]37号文

上市后: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12]7号文

01、申报时间

境外架构企业在上市时或计划发布的3个月内

就需要向外汇管理局申报

02、申报主体

上市公司在境内的代理机构

03、申报地点

代理机构所在地的外管局

7号文登记面临的主要问题

01、股权激励计划开始时间早于上市时间

7号文针对的是公司上市后的股权激励计划,而目前大多新兴的、从创业期走过来的中概股企业在上市前就已经有股权激励计划。对于此部分激励计划在7号文的适用性,是比较有争议的,目前约9成以上的客户都有此类问题。

02、行权后长期持有股票

根据目前外汇管理的要求,原则上是不允许境外上市员工在行权后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但由于境外股票交易、银行手续繁琐目前文件上没有予以明确的时间。

03、RSU问题

限制性股票一般会有行权后让员工获得股票长期持有的过程,这个和上面第二点的问题类似,所以申报过程中提到RSU也有一定争议

04、VIE公司

VIE架构企业比较特别,从股权结构上讲,境外公司和VIE公司没有明确的股权关系,而是通过协议控制的关系来控制公司。

 

在与上市公司的从属关系认定上,监管层面可能会觉得比较为难。VIE公司的员工到底属不属于上市公司集团内部,会有一些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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