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个人资金合规出境——详解境外投资(ODI)备案与37号文登记(要求、资料与流程)
境外投资备案(ODI备案,Outward Direct Investment Filing)是指中国境内企业计划进行境外直接投资时,需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交的备案申请。这种备案是中国政府为了监管企业的外汇及资金流动、确保境外投资合规性所设置的一种管理措施。通常负责ODI备案的主要部门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和商务部。
ODI备案的主体要求:
符合"境外投资"定义:指的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一般情况下,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满一年的企业可以申报境外投资。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由于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通常难以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需要能够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法途径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的真实性。
行业限制:如果企业所处的行业或海外公司所处的行业属于敏感业务领域,如房地产、军工、武器装备、酒店、博彩、娱乐业等,则会受到更严格的审查或限制。
规模与财务状况: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并能提供证明其财务健康状况良好的审计报告,比如公司的资产回报率高于5%,资产负债率低于70%是较为理想的状况。此外,申请的投资额不应超过公司的净资产。
特定类型的严格审核:近期一些特定类型的境外投资,如大额非主业投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境外上市中资企业退市等类型以及某些特定领域的投资,受到了主管部门更为严格的审核。
商务部所需文件: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申请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并打印,需加盖企业印章。
境内投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协议:证明公司内部决策过程合法合规,需由所有董事或股东签署。
中方股东营业执照、法人证件:适用于合资或合作项目。
有关境外投资的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对于合伙制企业,则提供合伙人决议。
境外合同或其他证明境外投资真实性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购买合同等。
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如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审计报告等。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境外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确保遵守当地的安全法规。
应急预案:为应对可能的风险制定预案。
银行流水: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通常为最近几个月的记录。
其他商务部可能要求的补充材料: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
发改委所需文件:
《项目备案通知书》申请表:按照发改委的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境内投资主体的主体信息:
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登记成立文件:如果已经完成注册,需提供该文件。
投资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描述投资项目的目的、范围、预期收益等内容。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涵盖市场调研、合作伙伴选择等方面的工作进展。
对于ODI并购项目,还需额外准备尽职调查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
资金来源情况说明:解释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
境外投资的真实性承诺书: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
大额资金出境情况复核材料:如果涉及较大金额的资金转移,外管局可能会要求进一步审核。
其他发改委可能要求的补充材料:依据项目性质不同而有所变化。
备案流程:
发改委立项:
企业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提交项目信息,并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
根据投资项目是否涉及敏感国家或行业,发改委将决定项目是需要核准还是只需备案。
企业需准备并提交一系列文件,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财务报表等。
商务部审批发证:
商务部门负责审核境外投资标的公司,企业需提供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相关章程、董事会决议、尽职调查报告等资料。
审核通过后,商务部门会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该证书允许企业在两年内在境外开展投资活动。
外汇管理局备案:
在获得发改委和商务部的批准后,企业还需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取得《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如果投资金额超过500万美元,企业还需要向外管局汇报,接受额外审核。
37号文登记是指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该文件旨在规范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进行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外汇管理。简而言之,它是为了确保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的投资活动以及资金回流到境内的过程符合中国的外汇管理法规。
37号文登记要求:
登记主体:适用于境内居民个人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进行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情况。
时间要求:境内居民个人应在设立或控制SPV后30天内向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
合法性:用于出资的资产或权益必须是合法持有的,无论是境内的还是境外的。
出资限制:在完成37号文登记前,除了支付境外公司的注册费用外,不得发生其他出资行为。
37号文登记的流程:
设立运营公司:首先需要在境内设立一个运营公司,并且通常要求其运行至少半年或一年以上,以建立一定的财务体量和运营记录。
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境内个人需在海外设立一个或多个特殊目的公司,如BVI、开曼群岛或香港公司等。
存量权益登记:境外的特殊目的公司需要进行存量权益登记,并且每年6月30日前上报境外财务数据。
资金回流:资金可以通过香港公司等形式以新设或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返回境内,支持运营公司的发展。
办理初始登记:境内居民个人需要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签订协议:如果涉及到VIE架构,需要签署相关的VIE协议。
变更登记:当BVI股东发生变化时,需要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ODI备案的主体要求:
符合"境外投资"定义:指的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一般情况下,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满一年的企业可以申报境外投资。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由于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通常难以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需要能够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法途径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的真实性。
行业限制:如果企业所处的行业或海外公司所处的行业属于敏感业务领域,如房地产、军工、武器装备、酒店、博彩、娱乐业等,则会受到更严格的审查或限制。
规模与财务状况: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并能提供证明其财务健康状况良好的审计报告,比如公司的资产回报率高于5%,资产负债率低于70%是较为理想的状况。此外,申请的投资额不应超过公司的净资产。
特定类型的严格审核:近期一些特定类型的境外投资,如大额非主业投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境外上市中资企业退市等类型以及某些特定领域的投资,受到了主管部门更为严格的审核。
商务部所需文件: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申请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并打印,需加盖企业印章。
境内投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 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
-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适用,现已与营业执照合并);
-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适用,现已与营业执照合并)。
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协议:证明公司内部决策过程合法合规,需由所有董事或股东签署。
中方股东营业执照、法人证件:适用于合资或合作项目。
有关境外投资的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对于合伙制企业,则提供合伙人决议。
境外合同或其他证明境外投资真实性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购买合同等。
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如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审计报告等。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境外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确保遵守当地的安全法规。
应急预案:为应对可能的风险制定预案。
银行流水: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通常为最近几个月的记录。
其他商务部可能要求的补充材料: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
发改委所需文件:
《项目备案通知书》申请表:按照发改委的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境内投资主体的主体信息:
- 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登记成立文件:如果已经完成注册,需提供该文件。
投资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描述投资项目的目的、范围、预期收益等内容。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涵盖市场调研、合作伙伴选择等方面的工作进展。
对于ODI并购项目,还需额外准备尽职调查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
资金来源情况说明:解释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
境外投资的真实性承诺书: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
大额资金出境情况复核材料:如果涉及较大金额的资金转移,外管局可能会要求进一步审核。
其他发改委可能要求的补充材料:依据项目性质不同而有所变化。
备案流程:
发改委立项:
企业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提交项目信息,并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
根据投资项目是否涉及敏感国家或行业,发改委将决定项目是需要核准还是只需备案。
企业需准备并提交一系列文件,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财务报表等。
商务部审批发证:
商务部门负责审核境外投资标的公司,企业需提供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相关章程、董事会决议、尽职调查报告等资料。
审核通过后,商务部门会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该证书允许企业在两年内在境外开展投资活动。
外汇管理局备案:
在获得发改委和商务部的批准后,企业还需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取得《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如果投资金额超过500万美元,企业还需要向外管局汇报,接受额外审核。
37号文登记是指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该文件旨在规范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进行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外汇管理。简而言之,它是为了确保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的投资活动以及资金回流到境内的过程符合中国的外汇管理法规。
37号文登记要求:
登记主体:适用于境内居民个人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进行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情况。
时间要求:境内居民个人应在设立或控制SPV后30天内向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
合法性:用于出资的资产或权益必须是合法持有的,无论是境内的还是境外的。
出资限制:在完成37号文登记前,除了支付境外公司的注册费用外,不得发生其他出资行为。
37号文登记的流程:
设立运营公司:首先需要在境内设立一个运营公司,并且通常要求其运行至少半年或一年以上,以建立一定的财务体量和运营记录。
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境内个人需在海外设立一个或多个特殊目的公司,如BVI、开曼群岛或香港公司等。
存量权益登记:境外的特殊目的公司需要进行存量权益登记,并且每年6月30日前上报境外财务数据。
资金回流:资金可以通过香港公司等形式以新设或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返回境内,支持运营公司的发展。
办理初始登记:境内居民个人需要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签订协议:如果涉及到VIE架构,需要签署相关的VIE协议。
变更登记:当BVI股东发生变化时,需要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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