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最低税背景下,香港公司在实操中需重点规避的风险点及合规要求
分类型经济实质核心要求
(按业务类型适配,非一刀切)
纯控股公司(仅从事控股业务,香港税务法规定义为“纯股权控股法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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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设立注册办公地址(可以是秘书公司地址,需可以实际接收税务/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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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在香港完成控股相关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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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核心管理、决策在香港作出,留存完整的董事会会议记录、决策文件(签署地、参与人工作地点均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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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关规定完成香港公司法定备案(周年申报表、商业登记证续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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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管理的全部会计记录在香港保存,所有资金往来凭证均可追溯
积极商业活动公司(贸易、服务、制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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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设有真实办公场所,办公规模与业务体量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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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香港本地员工并按规定缴纳强积金,员工数量、岗位职责与业务操作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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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要管理、决策在香港作出,留存完整的决策文件及业务操作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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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实际业务活动在港开展或依托香港完成核心环节,非仅用于资金流转的空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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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记录完整规范,所有业务凭证、资金流水均可追溯
法定文档保存要求
香港端:
所有业务记录、会计凭证、合同单据等都需至少保存7年(《香港税务条例》第51C条规定),电子文档需做好备份;关联交易需按香港税务局要求准备完整的转让定价文档(《转让定价指引》DIPN 46),证明定价公允合理
内地端:
税收协定申请相关资料需留存备查至少10年(《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离岸业务、税收协定申请的证据链需全程完整,可追溯业务全流程,不得缺失关键环节凭证
高风险违规情形
(一经认定将追缴税款+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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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业务类型匹配经济实质要求,被认定为“空壳公司”,无法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及离岸豁免,追缴往期税款并按日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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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的定价不合理,被税务机关启动转让定价调查,需补缴税款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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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的管理机构不在香港,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被质疑,无法适用双边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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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豁免申请凭证不全、业务逻辑矛盾,或逾期未完成补料,被税务局驳回并追缴已豁免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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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提供资料即主张税收协定优惠,被境外税务机关按标准税率补征预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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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对内地子公司持股仅满足名义表决权比例,实缴比例不匹配,被内地税务机关驳回5%股息优惠税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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