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双15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解答

​海南15%企业所得税

1:哪些企业能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2025海南全岛封关运作前,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全岛封关运作后,将按负面清单行业管理,不在负面清单行业内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如何判断企业是海南自贸港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答:简单来说,首先,企业的主营业务须属于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列举的产业项目(可搜索《〈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界定指引》查看),其次,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的60%以上。

3:怎么判定企业是否“实质性运营”?

答:(1)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并且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在自贸港,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重点: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任一项不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2)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在自贸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3)注册在自贸港之外的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非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机构、场所的,该分支机构或机构、场所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4:企业符合条件向哪个部门提交申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申请鼓励类产业税收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即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自行申报税收优惠,并根据要求留存备查资料。

5:企业如果无法“自行判断”,是否专业的部门可以进行指导?

答:海南省税务局已设立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咨询室(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海南省税务局一楼),企业如果无法自行判别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可以前往咨询。关于企业主营业务占比是否达到60%以上的咨询,由海南省税务局进行确认。

6:这项政策的优惠日期有多长?

答:按照《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这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全岛封关运作之后,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负面清单行业除外),全部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7:如果税务机关认为企业自行判定结果有误,会不会直接取消资格?

答:税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申报享受鼓励类产业优惠的企业不符合要求的,会与企业充分协商。如果企业不认可税务机关意见,税务机关将把争议事项上报至海南省税务局。其中,涉及主营业务是否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争议事项,省税务局会对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先行判断,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另外,涉及实质性运营的争议事项,省税务局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规定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是否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进行确认。

8:如何办理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可以通过网上直接办理。第一步,进入海南省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常规申报】”。第二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三步,在A200000表第13行相应选择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填写本年累计金额。

9:企业哪些情况不符合实质性运营?

答:(1)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仅承担对内地业务的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功能;(2)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

10:某公司在海南自贸港某市县注册登记成立,后来由于业务需要实际办公地点迁移到海南自贸港另一市县,企业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在实质性运营核查中是否会将该公司认定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2022年第5号)的规定,企业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税务部门不会仅因为企业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认定企业不符合实质性运营。但税务机关开展实质性运营核查工作,纳税人应配合提供实际生产经营地址。

11:对于新设立企业,从业人员在海南累计居住满183天如何判定?企业是否需要提供机票、船票等资料以备审核?

答: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183天。企业聘用在海南自贸港累积居住满183天的员工,即使该员工当年在企业任职受雇时间不足183天,该员工仍符合实质性运营标准中要求的“从业人员在海南自贸港累计居住满183天”,但同一从业人员不得重复计入多家企业的从业人数。举例说明:某企业2023年5月设立,其中:从业人员甲、乙、丙入职时间分别为2023年5、7、9月,甲、乙、丙当年均在海南自贸港累计居住满183天,虽然乙、丙下半年入职但由于其累计居住时间达标,因此上述3名从业人员均满足当年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183天。企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且实际经营期不足半年的,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标准,按实际经营期的天数减半计算。计算及举例详见《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2022年第5号)政策解读第五点。自2023年度汇算清缴起,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本企业符合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从业人员信息,税务部门通过与公安部门交换信息,核实从业人员在自贸港累计居住天数,暂不需要企业提供机票、船票等资料。

政策参考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20年6月23日)

2、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7月31日)

3、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3月5日)

4、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3月18日)

5、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2022年9月27日)

6、省发展改革委《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界定指引》(2022年11月7日)

7、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2022年12月7日)

(二)海南15%个人所得税

1:哪些人能享受个人所得税15%政策?

答:全岛封关运作前,高端紧缺人才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的优惠政策,享受条件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2:高端人才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高端人才界定(满足其一):①经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认定②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3:紧缺人才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满足其一):主要包括以下五类:①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三大产业和农业领域、医疗、教育、体育、电信、互联网、文化、维修、金融、航运、物流等重点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②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人才以及法定机构、社会组织聘用人才;③符合《外国人来海南工作许可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相关标准的外国人才(C类);④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的港澳台人才;⑤海南其他非限制性准入行业领域急需的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4:因职业特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不满183天,可以享受高15%个税政策吗?

答:可以。只要符合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单位职工身份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障协定的国家中免缴人员除外)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并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可提供其他同等条件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的,经本人按规定时间向税务部门递交申请和说明,并经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合格,即可享受优惠政策。

5:如果个人在内地、海南两地都有应税收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海南与内地应税收入单独计算缴税,仅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收入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15%以上部分免征优惠政策。

6:哪些个人的所得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答:《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享受优惠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①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②经营所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③经海南省认定人才补贴性所得。

7:海南高端紧缺人才如何申报个税?

答:根据《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税〔2020〕1019号)第四条规定,被确认为高端、紧缺人才的个人,需要对其来源于海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享受优惠政策的,其经营所得于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综合所得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海南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退税。①享受方式:先正常预扣预缴,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再予以免征。办理时间: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次年1月1日-3月31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次年3月1日-6月30日。③办理渠道: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建议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WEB端)、办税服务厅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建议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办税服务厅办理。

8:高端和紧缺人才如何确认?

答:省委人才发展局根据掌握的高端、紧缺人才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将高端、紧缺人才初步建议名单先后推送至税务、发改和社保等部门。省税务局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收入标准对名单核对后,由发改、社保部门分别依托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共享”平台、海南社保登记系统等,对初步建议名单人才的信用、社保缴纳等情况进行核实。上述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初步建议名单核对后,于次年1月底前将核对信息反馈省委人才发展局。省委人才发展局于次年2月15日前向省税务局提供最终确定的高端、紧缺人才名单。省委人才发展局、省税务局在高端、紧缺人才名单确定后,以适当方式通知高端、紧缺人才,并通过省级人才服务“一站式”网络平台和人才服务窗口提供查询服务。

9:个人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可以叠加计算纳税吗?

答:个人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不能叠加计算纳税。两者的收入类型和年度汇算清缴时间均不同。个人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间为次年1月1日-3月31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间为次年3月1日-6月30日。

10:享受优惠政策还需要进行申请吗?没有接收到信息的人才是不是就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答:个人无需申请,将通过部门联合审核、信息共享方式,汇总可享受优惠政策的人才名单。税务部门根据省委人才发展局推送的联合确定人员名单,分批次发送短信“点对点”通知符合条件的高端紧缺人才办理年度汇算。

11:可以在预扣预缴阶段直接按15%的优惠税率进行申报吗?

答: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日常仍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等文件规定的方式进行预扣预缴申报。

政策参考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20年6月23日)

2、省政府《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8月26日)

3、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12月15日)

4、省政府《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9月15日)

5、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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