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筹架构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如何正确办理外汇登记?
利用灵活的境外架构,进而实现对境内员工的股权激励,一直以来都是很多红筹架构企业在上市过程中、上市后希望达到的目标之一。而近期《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其配套指引(合称为“境外发行上市新规”)的出台,对长期以来形成的红筹企业股权激励的方案设计与落地实施会产生一定影响。
就红筹企业上市前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激励对象需在境外主体层面持股的,则该等激励对象中的中国自然人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办理相关外汇登记。
就红筹企业上市后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则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的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
37号文登记人员分类
按照“37号文”规定,在境外融资上市架构中,所有在境外架构中持有股份的中国籍自然人都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保证外汇合规,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
1. 中国企业创始人
2. 中国企业的其他中国籍自然人股东
3. 中国企业上市前的ESOP激励已行权员工
何时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
在境外上市搭建红筹/VIE架构时,境内居民个人在设立了境外控股公司后、设立WFOE之前,应向外管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登记前,境内自然人需要首先成为内资公司的股东,但是该境内自然人在内资公司的持股比例不需要和其在境外作为融资主体的特殊目的公司(开曼公司最常见)中的持股比例完全一致。
变更登记
境内企业只要发生股权变动,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而 VIE 架构的企业则需要进行外管登记。当境内居民直接持股的特殊目的公司(一般为BVI公司)的股权结构、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BVI公司将其持有的开曼公司股权售出变现后分配给境内居民,该境内居民需要将收益调回境内使用时。BVI公司持有的开曼公司股权发生变化(即第二层变化)则无需变更登记。
此外,当公司存在多个创始人(境内居民),通常建议每个创始人都单独设立一个BVI公司,这是因为如果全部创始人在同一个BVI公司持股,当任何一个创始人的持股发生变化时,所有创始人都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比较繁琐。总的来说:37号文登记的前提条件是要求登记主体拥有境内或境外资产或权益,因此通行做法是在搭建红筹架构之前,在境内主体层面设立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让员工持有境内权益,随后在搭建红筹架构的过程中,该等员工再做37号文登记,将其境内权益体现在境外层面。37号文的出台,使企业办理上市前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外汇登记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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