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境外投资备案的办理的详细信息,一文教你读懂境外投资备案的办理要素!!!

​办理依据

【商务部】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发布时间2014年9月6日

【发改委】发改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2017年11号令)-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6日

【外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 号)-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4日

适用对象

【商务部】通过新设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 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发改委】指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外管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除外);在境外设立附属机构;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直接投资项目。

审批机构

【商务部】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发改委】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外管局】境内机构设立或控制非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由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由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不得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办理条件

【商务部】申请人条件: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备案:申请材料齐全、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不予以备案情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核准情况的;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其他不予以备案的情形。

【发改委】项目备案表或附件齐全、项目备案表或附件符合合法定形式、项目属于备案管理范围、项目属于备案机关管理权限。

不予备案情形:备案机关发现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有关规划或政策、违反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外管局】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权益出资的,应审核其境外资金留存或境外收益获取的合规性;如境内机构以其非法留存境外的资金或权益转做境外投资,应移交管理检查部门处理后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流程

【商务部】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

【发改委】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齐全、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符合法定形式、项目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项目不属于备案机关管理权限的,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备案机关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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