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监管的相关法律框架的详细解析

​ODI,作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最重要的一步,是每一位有意于拓展海外市场的投资者必须要了解的!什么事ODI,英文全称为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即境外直接投资,指国内企业、团体在经过相关部门的核准后,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直接投资,以控制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目的投资行为。

前置报告、实体监管、事后监督的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的境外投资法律监管框架。

(一)前置报告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大境外投资前置报告制度,即商务部和外管局管理下的境外并购前期报告制度、发改委管理下的信息报告制度。前者针对符合“境外并购”定义的境外投资,也是随后获得商务部门境外投资证书可能需要的前提条件之一。后者要求企业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即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也是发改委项目核准所需的条件之一。

(二)四大机构的实体监管

1.发改委的立项核准制度

发改委依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等规定进行项目核准。发改委立项核准实务中具有重要意义。投资主体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方可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决定着核准机关级别,实务中核准级别又往往决定着核准的成败或速度。

(1)非央企、非“特殊项目”的境外投资

资源开发类3亿美元的中方投资额、非资源开发类1亿美元的中方投资额,是划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改委核准权限的金额依据。

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属于省级核准权限下的“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下发核准文件前,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登记,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登记单》。经登记的项目核准文件是办理相关手续和享受相关政策的依据。

(2)央企境外投资适用专门的特别核准制度[3]。

央企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前述限额以上的央企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3)“特殊项目”

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2.商务部门的核准制度

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负责境外开办企业的核准,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商务部门的审批层级根据以下标准确定:

(1)商务部核准项目: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2)省级商务部门核准的项目: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3)当境外投资同时满足六项要求时(即低金额要求、、不涉及多国或地区利益、非设立特殊目的公司[5]、东道国不是特定国家或地区、非投资能源矿产类、不需在国内招商),可以适用简易核准程序。适用简易核准程序并不影响已经确定的商务部门核准层级。商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即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外管部门的核准、登记制度

为了鼓励企业境外投资,外管部门近年来逐步简化监管程序,取消了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汇回利润保证金、。目前外管部门仍然保留着三项外管监管内容:即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已从事前审查改为事后登记),前期外汇费用的汇出核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报告、核准制度

总体来讲,国资委根据央企主业范围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根据《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进行企业主业境外投资的,应当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国资委备案;进行非主业境外投资应当报国资委核准。同时,无论境外投资是否为央企主业,都应当实施以下几项制度。

(1)央企的境外收购活动在上报其他部委批准前应当获得国资委同意。

(2) 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以投资、分立、合并等方式新设境外企业,或者以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首次取得境外企业产权的,应当由中央企业统一向国资委申办产权登记,该登记是发改部门立项的前置程序。

(3) 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以其拥有的境内国有产权向境外企业注资或者转让,或者以其拥有的境外国有产权向境内企业注资或者转让,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境内评估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并办理评估备案或者核准。

(三)事后监督

1. 外管部门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审核相关文件,进行境外投资利润的汇回或留存境外相关事项的监督。

2. 部委联合境外投资事后管理制度

从2003年开始,境外投资的部委间联动明显改善,体现在商务部与相关部委合作推出了五项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商务部与国家统计局联合推出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务部与外管局联合推出了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制度;商务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推出了境外矿产资源开发网上备案制度;商务部推出了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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