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走出去”跨境投融资的策略选择,境外投资备案的相关规定!!!!

​相关监管规定

针对2016年境内外形势发生的急速变化,发改委、商务部、央行、外汇局四部委共同发文,要求规范对外投资,防止“走出去”企业的非理性和异常的投资行为,包括大额非主营业务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及“快设快出”等类型的对外投资。近期对外投资步伐已有所放缓,市场逐步回归理性。

一般来说,拥有雄厚的资本实力、发达的金融环境及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确保企业“走出去”对外投资的保障,也是促使企业参与对外投资的直接动力。只有具备可靠的“出海”保障,才不至于在资本市场的博弈中翻船。

目前,ODI的备案审批,主要涉及三个部门,分别是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现将各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及其要点归纳如下:

一是发改委2014 年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对于ODI实施核准和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采取核准或备案项目和审批层级的主要依据包括:(1)是否属于敏感国家、地区或行业;(2)中方投资额的大小,如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以下且由地方企业实施的项目,在省级发改委备案。

二是商务部2009年颁布并于2014年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对ODI的管理采用“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模式,即除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或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外,其他对外投资项目均实施备案管理,简化了办理程序。其中,对于备案申请明确了法定时限:商务部收到《境外投资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同时还规定,自领取之日起2年内如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自动失效。

三是外汇局2015年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以及2017年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根据直投的最新规定,ODI取消了外汇登记核准的审批,并实行“银行办理、外管监督”模式,即由银行代替监管部门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和完成境内企业ODI的外汇登记手续,监管部门实施事后监管与控制。此外,政策明确了境内机构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及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并取消了境外再投资的外汇备案手续和直接投资外汇年检制度,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的管理方式,通过银行报送数据。

合格的ODI项目

如何才能成为符合当前监管规定、满足投融资条件的“合格”ODI项目?对此,银行可以通过“一核两查”做出判断并进行选择:

“一核”是:审核企业是否具备对外直接投资的资格。除了严格审核监管部门向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等批准文件外,,需要进一步核实该类批准文件的时效性,并确保办理业务所需材料的真实与完整、合法与合规。

“两查”是:

(1)查询境内企业以前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2)查询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确保企业当前状态未被业务管控。

对外投融资的主要方式

海外并购是当前境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一种最主要、最普遍的方式。如何正确选择适合的海外并购方式,直接关系到该笔海外投资的成功与否。根据当前境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结合国内现行ODI政策,以下就相关直接投资的方式选择进行研究与对比。

由于境内“走出去”的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的认知度不高、资信难以评定,因而在海外收购的融资需求主要通过境内的外汇贷款解决,从而导致了融资手段单一、融资成本较高等市场化程度较低的问题。笔者在研究近期海外投资的案例后发现,境内企业的国际化视野越来越开阔,运用的市场化手段也越来越丰富,从纯现金等债权方式的收购逐步转向采用现金加股权等多元化的融资模式,如引入私募股权PE、境外公开募股(IPO)和境外发债募集等,通过适当运用杠杆降低了资金压力,也相应减少了对资金的占用。

现行跨境融资的主要方式

商务部2017年首季的统计显示,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29个国家和地区的2170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实现投资205.4亿美元,同比下降48.8%。根据目前的外汇形势,银行在符合现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能否为企业提供合法、合规、合理的资金出境方式,会直接影响到企业对外投资的成败。当前可采取的融资方式主要归纳有以下几种。

方式一:ODI(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取得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或备案审批后,可根据境外资金的具体用途,以境内企业为借款主体,采取“境内并购贷款/流动资金+ODI”模式,在境内银行贷款后,对外支付至境外企业。境内企业获得境内银行授信并取得贷款,其中,贷款资金来源可以进一步选择:(1)由境内银行直接贷款,利率由境内市场决定;

(2)境内银行通过海外合作机构办理境外筹资转贷款,境内银行对外承担第一还款责任,利率由境外市场确定。

方式二:跨境担保

按照2014年外汇局制定的跨境担保管理规定,结合当前四部委对外投资的明确要求,以境外企业为借款主体,采用“境内担保+境外放款”的模式。具体又分为以下两种模式:

一是全球授信:在满足监管和外汇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由境内银行通过其海外机构直接对跨境集团(境内母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可以根据境外具体情况,设立SPV公司)开展全球授信业务;境内母公司或核心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在征得提供担保的母公司或核心企业同意及银行内部审批后,由海外机构直接占用母公司或核心企业信用额度,办理相关信贷业务;

(2)由境内银行的海外机构落实本次跨境担保实施主体——境外企业的贷款用途监管及贷后管理,确保境外企业按期归还银行贷款。

二是内保外贷:境内企业向境内银行申请,由境内银行对海外银行提供跨境担保,承担第一性保付责任,再由海外银行对境外企业提供跨境融资。境外融资成本随行就市,不同国家和地区需要进一步了解当地的税务及法律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跨境担保境外融资替代境内企业对外直接货币出资的境外投资项目,应在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取得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审批后,再行办理相关业务;同时,内保外贷业务的境外资金用途必须符合当前监管规定。

方式三:境外发债

在境内企业能够取得国际三大评级机构的评级,且境外融资成本具有优势的情况下,境内企业取得相关部门备案审批后,可以选择A.直接在境外发债,或B.通过境外主体进行发债,募集资金用于境外经营周转或相关并购项目。选择B方式可通过KEEP WELL维好协议或境内集团提供对外偿债承诺等方式增信。

综上,银行可在符合现行监管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境内外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及投融资需求,在严格遵循展业原则的前提下,切实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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