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7日起,香港公司注册编号,统一更改为商业登记证号“唯一业务识别码

​在公司注册处处长规管下的实体

实施「唯一业务识别码」第二阶段

本通告旨在公布,「唯一业务识别码」第二阶段将于2023年12月27 日实施。

唯一业务识别码

「唯一业务识别码」的概念在全球许多其他经济体已被采用,让政府及企业可在各种交易及规管互动中以独有的方式识别法律实体。「唯一业务识别码」能减少在识别同一实体时因使用不同识别码而可能引致的错误,有助部门和部门或企业间相互沟通和数据交换。「唯一业务识别码」亦有助提升政府公共服务的水平,以及更有效地监管法律实体。

为了保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领导地位,政府决定采用由税务局辖下的商业登记署编配的商业登记号码(即商业登记证号码的首八位数字)作为公司及实体的「唯一业务识别码」 。

公司注册处(下称「本处」)分两个阶段在本处处长规管下的实体实施「唯一业务识别码」  。第一阶段已于2021年11月1日起在有限合伙基金实施。

实施「唯一业务识别码」第二阶段

「唯一业务识别码」第二阶段将于2023年12月27日在本处推出全 面翻新的公司注册处综合信息系统(下称「全面翻新的信息系统」) 的同时实施,并扩展至涵盖有限公司和其他类型的实体如下:

  •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成立或注册的公司 ;

  •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IVA部成立或注册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

  • 根据《有限责任合伙条例》(第37章)注册的有限责任合伙;

  • 根据《注册受托人法团条例》(第306章)成立的注册受托人法团;及

  • 根据本处处长负责执行的其他条例成立或登记的其他实体 。

「唯一业务识别码」第二阶段主要特点

就有关公司和实体而言,自2023年12月27 日起生效的「唯一业务识别码」第二阶段的主要特点包括:

  • 商业登记号码将会被采用为本处向公司和实体发出的「注册证明 书」或「更改名称证明书」(以下统称「证明书」)上的编号 ;

  • 在交付本处的指明表格和文件中,将须要填报商业登记号码 ,而非现有的公司注册编号;及

  • 商业登记号码将会作为本处各项服务中,用以搜寻及识别一间公司或实体的关键编号 。

对于「唯一业务识别码」实施前成立或注册 的有限公司和实体,本处不会重新发出证明书以替换现有证明书。本处将会向这些公司/实体各自发出一封信函通知其商业登记号码取代现有公司注册编号,有关信函会邮寄至其所申报的地址。

在2023年12月27日推出全面翻新的信息系统后,透过本处电子查册服务新推出的搜寻功能「快速查册 > 公司编号与商业登记号码对照」, 可以现时的公司注册编号,搜寻「唯一业务识别码」实施前成立或注册的公司/实体相应的商业登记号码 ,反向搜寻亦可。

修订表格

为配合「唯一业务识别码」第二阶段的实施,本处处长已修订117款指明表格及一份行政表格「表格AD-更正已登记文件内在排印或文书方面的错误」,由2023年12月27日起使用 。

有关修订表格的详情,请参阅本处于2023年9 月29日发出的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 2/2023 号。

证明采用商业登记号码作为公司的「唯一业务识别码」的变更的文件

为证明公司登记册上的每间公司的识别号码变更为商业登记号码, 在2023年12月27日推出全面翻新的信息系统后,本处将会在每间公司的文件索引内提供一份参考文件,予公众查阅。参考文件的影像记录可透过本处的电子查册服务订购。有关所需费用,请参阅「主要服务收费表」资料小册子,有关资料小册子可于本处网站的「刊物>资料小册子」一栏下载。

在2023年12月27日推出全面翻新的信息系统后,亦可透过本处的电子查册服务向本处申请发出一封确认信以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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