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使用企业字号会侵犯别人的商标权吗

​商标是识别商品来源的重要标志,也是一家企业对外宣传的重要载体。实践中,冒用他人商标,毫无疑问是构成商标侵权的;但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使用,以达到“傍名牌”等目的,是否构成侵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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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经过法定的国家机关核准登记而取得,在民事法律活动中类似于自然人姓名,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文字符号。

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我国企业只能登记一个名称,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元素组成。

字号是企业名称中企业名称的核心组成要素,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企业名称常被简化为企业字号使用。企业名称受国家法律保护,使用企业名称是企业的法定权利。

那么,是否合法取得企业名称后,就可以随意突出使用企业字号呢?

答案显然不是。

实践中,因为使用企业字号而导致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被法院勒令停止使用并限期变更企业字号的案例大量存在。使用合法注册的企业字号却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此时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对企业名称的“突出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明确指出,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具体案例

2003年,商标局核准了和美酒店公司申请的“如家”横排、“如家”竖排文字服务商标,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含饭店、餐馆、旅馆预定、旅馆等服务项目。2008年,“如家”品牌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09年,胡欣伟设立天津市静海县瑞和如家快捷宾馆,字号为“瑞和如家”,瑞和如家宾馆外墙牌匾上显示“瑞和如家快捷酒店”字样,其中“瑞和”两字的字体明显小于“如家快捷酒店”的字体。瑞和如家宾馆的订房卡、入住和押金凭证均有“瑞和如家快捷酒店”字样。此外,瑞和如家宾馆在网络中使用“天津瑞和如家快捷宾馆”进行宣传。和美酒店公司发现上述行为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瑞和如家宾馆在其宾馆外墙牌匾、订房卡、入住及押金凭证等物品上,以及网络宣传中,均使用了与和美酒店公司注册商标中相同的“如家”文字;且其宾馆外墙牌匾上,“如家”字样明显大于“瑞和”字样,属于突出使用的行为。瑞和如家宾馆使用“如家”文字,经营与和美酒店公司相同的服务项目,且在其宾馆外墙牌匾上突出使用“如家”文字,其行为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使他人对市场主体、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瑞和如家宾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犯。

案例总结

根据法律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字号使用,本身并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是,如果企业将该字号“突出使用”并“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的话,则很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实际上,法律规制的还是未经允许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即使瑞和如家宾馆未注册该字号,只要其将“如家”商标进行突出使用,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值得注意的是,直接使用字号是对企业名称的特殊简化方式,除非该字号已经知名到能够直接指代企业主体,否则就属于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构成对相同或相似商标权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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