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中国香港公司取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及技术费用的税率表的附注
?中国香港已与多个税务管辖区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又称为税务条约。它们可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并可让中国香港与其他地区的税务管理当局,透过执行各自的税务法律,加强彼此的合作。只有香港或另一缔约方的居民,才会受到有关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的影响。
最近很多朋友在咨询关于用香港公司取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或者版权收入,税率税种的规定费用,今天给大家介绍下:
符合特定资格的公司
有关公司是否符合资格以享受特别税率,请参阅相关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安排第十条。
利息
支付予指定团体和机构的利息可获豁免缴税,但此栏并未把这些豁免计算在内。
符号「-」代表该国家/地区对有关股息及/或利息并没有征税权。
缩写「NA」是指没有技术费用条文。
征收多于一个税率的国家/地区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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