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利得免税
注册中国香港公司后直接面临的是中国香港公司的税务问题,在这里我们要讨论的是中国香港税务的相关条例:
课税范围:凡在中国香港注册的公司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中国香港产生或得自中国香港的所有利润(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须缴税。征税对象并无中国香港居民或非中国香港居民的分别。因此,中国香港居民可从海外赚取利润而无须在中国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中国香港居民如在中国香港赚取利润,则须在中国香港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中国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中国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在中国香港法院及终审法院判决的税务案例。
以下各项均视为于中国香港产生或得自在中国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收入:
(一) 因在中国香港上映或使用电影或电视片胶卷或记录带,任何录音,或任何与该等胶卷、记录带或录音有关的宣传资料而获得的款项。
(二) 因有人在中国香港使用或有权使用专利权、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它类似性质的财产而收取的款项。
(三) 因有人在中国香港使用或有权使用动产,而收取租赁费、租金或其它类似收费款项。现时,向非法团公司征收的利得税为16.5%,而法团利得税则为17.5%。
评税的基础:
利得税是根据课税年度内的应评税利润而征收的。对于按年结算帐项的业务,应评税利润是按照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结束的会计年度所赚得的利润计算;至于在 1974年4月1日或该日以后开业而帐项结算日期每年均截至同一日为止的业务,应评税利润总额则与开业以来所获得的按税例调整后的利润相等。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经营者须根据上一年度评定的利润缴纳一项暂缴税。当有关年度的利润在一下年度评定后,首先会将已缴纳的暂缴税用以抵销有关年度应缴纳的利得税,如有剩余,则用以抵销下一年度的暂缴税。
在停止经营的业务方面,除了若干情况须特别处理外,一般来说,应证税利润是根据上一课税年度基期结束以后至停止营业日期为止所赚得的利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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