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直接投资ODI的审查要点及各个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要点及流程!!!

在市场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境内投资者不再满足于单一的境内投资,而放眼境外市场,境内企业对境外直接投资的审核和监管问题成为业界关注的重点话题之一。关于境外投资的限制、资金出境中的几个重要关注点,各监管机关分别通过《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及《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等规定,明确了在境外直接投资核准和备案过程中的审查要点。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多次针对当前对外投资形势发文强调对外投资中存在的风险隐患。投资者有必要关注资金出境的雷区,避免在境外直接投资的实操过程中,踩到违规转移境内资本的红线。

境外直接投资的监管部门

境外直接投资(Outbound Direct Investment,以下简称“ODI”),指国内企业(不包括港澳台)、团体在经过相关部门的核准后,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换一个说法,你可以简单地理解为:

内地企业如果要投资港澳台地区以及其它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时,无论是新设立公司还是并购股权,只要是涉及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境外公司所有权、控制权或者经营管理权时,就需要进行境外投资备案(即ODI备案)。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以下称11号令)第二条:

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11号令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11号令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境内非国有企业进行海外直接投资或并购交易的,需获得:

(1)发改部门——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

(2)商务部门——境外投资行为的核准或备案;

(3)外管部门——外汇登记及资金汇出的审批。

其中,发改部门与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为平行关系,由境内企业分别根据拟出境的资金投资背景向监管部门申请,无先后顺序。而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在取得有效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之前,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这就意味着通过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程序为外汇登记、资金汇出的前置条件。

境外投资项目实行

“核准”或“备案”管理标准

发改部门、商务部门针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包括“核准类”及“备案类”两种管理方式,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敏感国家和地区是指:

(1)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2)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3)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4)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需要说明的是,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并非完全禁止投资,而是需要发改委和商务部进行审查核准。国务院针对境外投资方向提出了指导意见,明确将境外投资项目分成了鼓励开展、限制开展和禁止开展三类情况,通过“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

每个监管部门不同的申报要点:

(一)发改委核准或备案

1.权限划分

1)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至3亿美元(不含)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3)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不含)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注册地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4)投资主体通过提供融资或内保外贷等方式进行境外投资的,也需在发改部门备案。

2.申报流程

(1)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管理的,投资主体通过国家发改委全国境外投资备案管理系统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备案申请相关文件。

(2)属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管理的,投资主体应同时在国家发改委全国境外投资备案管理系统提交项目备案申请。注意:不同地区办理需要的条件和材料都不太一样,具体需要详细参考当地的政策文件。

(3)属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管理的,投资主体应通过国家发改委全国境外投资备案管理系统提交项目备案申请,并将对应的纸质申请材料送交市发展改革委外资处。

3.申报要点

(1)每个ODI主体均要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

(2)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核准、备案申请,如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准、备案申请;

(3)ODI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投资企业投资的,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上会层层追溯;

(4)保证投资资金来源的真实合规。

(二)商务部核准或备案

1.申报流程

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网上填写备案申请,上传电子版文件同时将纸质文件提交至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大厅进行审核。

2.审批权限

(1)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限制类项目,由商务部审批;

(2)鼓励类非敏感项目:

①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由商务部备案;

② 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3亿美元以下的,由省商务厅备案;

③ 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由市商务局备案。

3.ODI信息报告制度

ODI主体凡按“凡备案(核准)必报”原则,及时报送关键环节信息,主要包括:

(1)确定并购意向后,填写《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2)在建项目进展报告;

(3)境外再投资完成后,《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

(4)定期月度、年度信息,《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5)重大不利事件、突发安全事件。

(三)外汇部门申报

国内企业应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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