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中国企业“出海”,解读发改委发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细则

2017年1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改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令11号,下称“新办法”)。新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届时2014年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下称“旧办法”)同步废止。

对比旧办法,新办法在程序上更简化,在审核上更符合实践,在规范上更加精准细化,相信将会便利和服务企业在境外开展投资活动。

一、事前申请:程序简化,便利企业

1.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

按新办法规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不再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取消了俗称的“小路条”制度。这一变动简化了重大项目的前期审核环节,有利于企业减少交易的“制度成本”,在境外竞标时提出有竞争力和约束力的价格,增强交易的确定性。

2. 取消地方初审

新办法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属于国家发改委核准或备案的地方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地方企业通过网络系统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提交有关材料。这减少了申请的中间传递环节,耗时更少,增强地方企业获得相关核准和备案的时间的可预计性。

3.取消银行融资意向书

对于需要核准项目,对于旧办法规定的项目申请报告应提交的附件,新办法取消了“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一项。企业将不再需要准备银行贷款承诺、融资意向书、资金信用证明等申请材料,这意味着将企业资金问题推向市场,在资金、流程上便利企业走向境外。

二、审核过程:贴近市场,明确细化

1. 放宽核准、备案的最晚时间要求

新办法将取得核准、备案文件的最晚时间,由对外签署文件前放宽至实施前,将政府审批从投资协议的生效条件变为交割条件。这一变动符合国际惯例和市场实际情况,有利于企业在备齐材料后及时提出申请,以及早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2. 缩短项目评估时间

新办法缩短了项目的审核时间,由原来的40个工作日缩短为30个工作日。但对于重大项目,审核期酌情延长至60个工作日。

此外,新办法在核准、备案的受理环节、告知环节进行了细化规定,流程更明确便利,对发展改革部门的工作效率进行约束,增强审核过程的确定性。

3. 延长核准、备案的有效期

旧办法规定,除建设类项目外的其他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为一年。新办法将所有的有效期统一定为二年,并将需要申请变更的程序、延期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加强可操作性,有利于企业更从容地把握投资节奏。

三、放管结合:明确范围,适当放宽

1. 监管范围:覆盖各类境外投资

新办法将“境外投资”定义为“境内企业和自然人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范围相当广阔,而中国企业不能通过使用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作为投资主体来规避中国当局的监管。

尽管新办法扩大了适用范围,但对投资主体开展非敏感类项目的监管放宽。对于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非敏感项目的境外投资,如果投资额在三亿美元及以上,仅需在交割前通过网络系统履行报告程序,无需核准和备案;如果投资额在三亿美元以下,则无需核准、备案和报告等事前程序。

同时,新办法放松了非控制境外企业在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于非控制的境外企业,例如境内企业参股的境外企业的境外投资活动,似乎并不属于新办法监管的“境外投资”。

2. 明确金融企业境外投资受监管

新办法明确规定其约束的境内企业包括金融企业,消除了目前实践中对金融企业境外投资程序的困惑。

3. 重新定义敏感类项目

新办法对“敏感类”项目重新定义,聚焦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在“敏感行业”中,新办法取消了“基础电信运营”这一大行业。

4. 港澳台企业纳入监管

新办法规定,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的,以及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均需参照新办法执行。

四、充实服务,做好引导

新办法突出优化服务,进一步服务企业境外投资。新办法提出投资主体可以咨询政策和信息、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此外,新办法推行在线办理,提出境内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总体而言,新办法的申请和审核程序更加规范、简化和流畅,对主管部门的职责、监管流程更加明确,将提高企业在境外投资活动的竞争力,让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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